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5 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03-24 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5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5年3月24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充分发挥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成立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以上的奇数组成,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由以下成员组成:校长、分管学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科研、教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家等。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行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享有与该委员会委员相同的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地点设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秘书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人员兼任,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主持正义;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及董事会审批后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特聘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实际设立相应的院级学术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术规则和学术政策,行使学术仲裁权,惩处学术腐败;

(二)审议科学研究规划;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审定学校内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及评审结果;

(四)审议学校科研经费分配方案;

(五)授予和撤销学术荣誉称号;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监督各学院学术管理工作,受理师生关于学术评价、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的申诉;

(八)完成校长委托的有关学术调研或论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为学校把好学术关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秘书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及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的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参加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通过后,参与审议的学术委员应签字以示负责。审议决定通过的材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每年末整理好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发布或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和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广西外院科研〔20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审:谭斯倩 二审:曾春妮 三审:梁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