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08 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各二级学院、学校各部门: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10月8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文)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处理广西外国语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在读学生、兼职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  学术不端

第五条  学术不端是指严重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八条  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举报应采用书面实名的形式,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举报人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调查人员应确保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一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签名,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在报告中列明。办公室收到调查报告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校学术委员会经过论证,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第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举行听证会。被调查行为涉及校科研经费或资助项目的,可同时通知财务处或项目资助方。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做出处罚决定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复查处理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并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要视学术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包括: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度给予警告、责令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记过、降级直至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在当年的职务晋升、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三)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留学生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调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外院科研〔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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